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建立合理、有序、科学的体育后备人才运行管理机制,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了《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输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2025年3月12日
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输送
管理办法
为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建立合理、有序、科学的体育后备人才运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向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运动员的积极性,同时保障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权益,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学校、各级各类办训单位、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输送单位)及教练员输送运动员的认定工作。本办法中的输送运动员,是指经各级输送单位培养、选拔,并向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运动员。
第二条 输送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谁培养、谁输送、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 向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运动员需注册到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名下。
第四条 输送项目为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现有训练项目。
第二章 输送认定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各级输送单位输送的“零基础”的运动员,需经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训练项目教练员初步观察测试,满足条件后需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试训,试训完成后经学校和教练认可方能认定为输送运动员。
(二)对于各级输送单位输送的有基础的运动员(参与项目训练不少于一年),需在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试训,试训完成后经学校和教练认可方能认定为输送运动员。
(三)对在省级相关比赛中取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行输送认定。
第六条 认定流程:
认定由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训练项目教练员向学校提出申请,在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与输送单位签订运动员输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同时做好输送情况的信息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运动员基本信息、输送县区、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等
第三章 输送奖励和违规处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奖金标准根据《亳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亳人社发〔2022〕32号)和本文件执行。
(一)输送到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根据《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贴及服装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亳文旅体〔2024〕115号)文件精神,享受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相关保障待遇,包括训练保障、伙食服装补贴等。
(二)对于各级输送单位输送的有基础的运动员,输送运动员在相关赛事获奖后,其教练员奖金按照4:6分配,输送单位教练员占40%,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占60%。
(三)对于各级输送单位输送的“零基础”的运动员,输送运动员在相关赛事获奖后,输送单位或输送教练员可获得教练员奖金的10%。
(四)输送单位或输送教练员输送奖励只限于输送运动员参加省级相关赛事获奖后应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在输送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表彰,收回已发放的输送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附件1: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输送信息统计表
附件2: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输送协议书
附 件1:
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输送信息统计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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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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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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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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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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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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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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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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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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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2:
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输送协议书
甲方(接收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输送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保障运动员及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就运动员输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输送运动员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向甲方输送 (项目) (无基础/有基础。有基础指运动员参与项目训练不少于一年)运动员 ,性别 ,身份证号 。
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为运动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训练条件、比赛机会及必要的后勤保障。
2.甲方接收运动员后,为其提供符合其训练和比赛要求的条件,负责运动员的训练管理及安全保障。
3.甲方应积极和乙方沟通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情况。
4.甲方有权根据运动员的表现和需要调整其训练计划和比赛安排。
5.按照《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输送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输送奖励。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保证所输送运动员身体健康、无重大伤病,并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
2.配合甲方完成运动员的注册等手续。
3.乙方有权了解运动员在甲方的训练和比赛情况。
第三条 保险与伤病处理
1.运动员输送到甲方后,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
2.若运动员在甲方训练或比赛中发生伤病,甲方应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并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处理方案。
第四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遵循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送达。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