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66647/201503-0001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通知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03-19 00:00 | |
发文字号: | 谯政办秘〔2015〕6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16933 |
索引号: | 003166647/201503-0001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5-03-19 | ||
发文字号: | 谯政办秘〔2015〕6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农业农村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16933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谯政办秘〔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与
政策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为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粮食种植、果蔬种植、中药材种植、牛羊养殖、生猪养殖和禽类养殖等几个产业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程序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扶持政策挂钩、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按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按层次分为初级职业农民、中级职业农民、高级职业农民(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二、生产规模:(一)生产经营型:1、种植业类:以种植粮食、果蔬、中药材等作物为主;流转土地期限5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100亩以上;瓜果、蔬菜面积达2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达5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达10亩以上。2、养殖业类:生猪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鸭)年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肉鸭等年出笼1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产业年纯收入占家庭经济收入80%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技术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农民技术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村级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农资经营人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参加涉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学习不少于12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
四、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产业收入同于或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
五、示范带动能力:对周边居民有积极影响和带动作用,示范作用明显,带动能力显著,当地群众公认。
第六条 分级认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照附件1及如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初级职业农民: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一)18—5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
(二)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三)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指导其生产经营,并取得理想的收益。
(四)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较上一年提高10%以上。
(五)具备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的,获得区级2项以上表彰或受到市级表彰的个人、单位法人,可破格认定为中级职称职业农民。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两年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
(二)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全区先进行列。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四)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五)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六)具备中级职业农民资格,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单位法人或个人,可破格认定为高级职称职业农民。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程序:申请---初审---审核认定—公示---颁证
一、申请。申报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四)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或台账。
(五)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或畜牧站核查后出具的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六)从事养殖的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中专(或相当学历)以上学历证书和相应涉农相关专业培训证书。
(八)专业技能型需提供技能资格证书。
(九)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农业机构初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区农委提出认定申请。
三、审核认定。区农委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谯城区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并颁发《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八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区农委负责在谯城区农业信息网上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认证的职业农民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一年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直接注销其资格。同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注销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规模不符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十条 对考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奖补,并优先晋升职称。
第六章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二条 把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营产品优先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农业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库房等配套设施的,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按生产面积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优先申请使用集体一般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在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区(市)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的评选认定中,新型职业农民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等,大力扶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积极引导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等。
第十八条 指导新型职业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在与新型职业农民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与新型职业农民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谯城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类型 |
产业 |
指 标 |
初级职业农民 |
中级职业农民 |
高级职业 农民 |
|
生 产 经 营 型 |
种植业类 |
粮食生产 |
面积(亩) |
100-200(不含200) |
200-500(不含500) |
500以上 |
纯收入(万元) |
5以上 |
10以上 |
25以上 |
|||
设施农业 |
面积(亩) |
10-50(不含50) |
50-100(不含100) |
1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8以上 |
20以上 |
80以上 |
|||
瓜果蔬菜 |
面积(亩) |
20-100(不含100) |
100-200(不含200) |
2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10以上 |
30以上 |
80以上 |
|||
中药材种植 |
面积(亩) |
50--100(不含100) |
100--300(不含300) |
3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8以上 |
20以上 |
50以上 |
|||
养殖业类 |
生猪养殖 |
年出栏(头) |
300--500 |
500-1000(不含1000) |
10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30以上 |
50以上 |
80以上 |
|||
蛋鸡(鸭) |
年存栏(只) |
1000---5000 |
5000--10000 |
100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30以上 |
80以上 |
100以上 |
|||
肉鸡(鸭) |
年出栏(只) |
15000-30000 |
30000-60000 |
600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30以上 |
80以上 |
100以上 |
|||
羊 |
年出栏(只) |
500-1000 |
1000-3000 |
30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30以上 |
80以上 |
100以上 |
|||
牛 |
年出栏(头) |
100-500 |
500-1000 |
1000以上 |
||
纯收入(万元) |
30以上 |
80以上 |
100以上 |
|||
专业技能型 |
技能资格证书(技术) |
2项以上 |
6以上 |
3项以上 |
||
相关学历 |
中专 |
中专、大专 |
中专、大专、本科 |
|||
从业时间(培训时间) |
3年(120学时) |
8年、5年 |
12年、8年、5年 |
|||
社会服务型 |
家庭农场(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示范专业合作社(级别) |
区(市)级 |
市级 |
省级以上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级别) |
区(市)级 |
市级 |
省级以上 |
|||
相关学历 |
中专 |
中专、大专 |
中专、大专、本科 |
|||
从业年限(培训时间) |
3年(120学时) |
8年、5年 |
12年、8年、5年 |
|||
其它经营主体及专业人员参照执行。培训学时120学时以上且每年不低于24学时继续培训。 |
附件2
谯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证申请表
乡镇 单位: 亩、只、万元
姓 名 |
性别 |
|
年龄 |
家庭从业人数 |
籍贯 |
|
文化 程度 |
详细地址 |
|
||
生产经营情况 |
|
规模(面积、只) |
|
年产值 |
|
纯 收 入 |
|
申报类型 |
|
从业时间 |
|
产业类型 |
|
联系电话 |
|
基 本 情 况 |
|
||
乡镇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培训机构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区农业委员会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