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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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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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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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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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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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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含)平方米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七)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核定依据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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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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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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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皖人防〔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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