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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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512-0004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0 发布日期: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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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0
发布日期: 2025-12-1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09:38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20263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523812非法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567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