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0 16:01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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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行为,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等环节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参照区相关规定及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确定。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广泛参与、便捷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涉及下列事项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一)制定或调整全区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对投资者权益、投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
(三)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公众参与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一)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等渠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座谈会。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就决策事项进行座谈交流。
(三)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且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
(四)问卷调查。针对特定群体,设计调查问卷,收集统计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五)实地走访。深入企业、基层,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有效的公众参与方式。
第三章 参与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制定公众参与方案,明确参与对象、参与方式、时间安排等,随同决策草案一并报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意见提交方式和渠道、截止时间等信息。提供的材料应通俗易懂。
第八条 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如实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众参与情况应当作为中心领导班子决策的重要依据。向中心领导班子报送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包括公众意见收集梳理、采纳反馈等情况。
第十条 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可根据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布等方式进行反馈。对于较为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视情在公布决策结果时一并说明。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各业务股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其承办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