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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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24858947934/202511-0004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9 发布日期: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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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9
发布日期: 2025-11-19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9 16:52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中心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
(六)违反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干扰、阻碍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当,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轻重,根据行为过错程度、不良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存入单位人事档案。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