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9 16:52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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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加强数据分析和运用,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报送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应遵循“准确及时、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统计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统计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情况:包括公开信息的数量、各类别信息数量(如机构职能、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财政信息、工作动态等)、公开渠道及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收到申请数量、申请方式、办理情况(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其他处理的数量及原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维护更新情况。
(四)制度建设与工作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统计指标应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设定,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第三章 统计报送与时限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责任股室,负责汇总、审核、报送全中心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 各业务股室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报中心办公室。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中心数据的汇总、审核,并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 年度统计数据应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完成汇总报送。
第四章 数据分析与运用
第十条 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信息公开的数量变化趋势;
(二)公众申请集中的信息领域;
(三)依申请公开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平台建设运行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运用统计分析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为优化公开内容、完善平台功能、调整工作重点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 统计分析报告应定期报中心领导审阅,并在中心内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清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各股室应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虚报、瞒报、漏报的,将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