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9 16:47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职责与程序
第四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心办公室牵头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业务领域保密规定进行,重点审查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提供股室在信息生成时,即提出初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保密审查意见;
(二)股室负责人进行初审;
(三)中心办公室进行复核;
(四)重要、复杂或敏感信息,报中心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五)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请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三章 审查要求
第七条 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查后认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立保密审查台账,记录保密审查过程、依据和结论,相关资料定期归档。
第十条 定期组织开展保密审查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审查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导致泄密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