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环表〔2025〕30号
关于《安徽鑫全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EPS硅质改性保温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批复
安徽鑫全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鑫全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EPS硅质改性保温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租用闲置厂房,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购置EPS预发机、热压成型机、渗透机、切割机、蒸汽锅炉等生产及辅助设施设备,并配套建设环保设备及其他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0立方保温板材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登记信息单(项目代码:2507-341602-04-01-943423)等相关文件,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环境保护角度,具有可行性。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和作业时间,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等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二)运营期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天然气燃烧机加装低氮燃烧器,废气收集后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在发泡、热压成型以及切割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混合搅拌设置密闭作业区,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废气收集效率,减小无组织排放。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关于氮氧化物的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排放限值,颗粒物、苯乙烯、乙苯、甲苯以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雨污分流管网。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建设厂区雨污分流管网,雨水收集后进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输送至周边农田灌溉追肥;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用于与渗透溶液调配回用于生产线,不外排。
(四)运营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收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线;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交由厂家回收无害化处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及废油桶收集后置于危废间内。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厂内对危险废物进行临时贮存,转移和最终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期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严禁将危险废物混非危险废物中,一般固废暂存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等内容,制定固废管理台账,确保固废合理处置,零排放。
(五)合理进行厂区平面布置,排放噪声、废气等污染的生产工序设施设备,要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运行正常。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六)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做好防火、防泄漏等涉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变更,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如发生涉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生产。按要求制定例行监测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
四、本批复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须在完善用地、规划、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魏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10月15日
抄送: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 魏岗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