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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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783099464B/202509-0004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应急〔2025〕35号
发文日期: 2025-09-25 发布日期: 2025-09-25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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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应急〔2025〕35号
发文日期: 2025-09-25
发布日期: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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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5 15:42 信息来源: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有关单位,各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消防救援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国家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八)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九)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辨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第三章 举报事项接收和核查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统一接收、分类受理、分级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办理工作实行接收、受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闭环管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登录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故隐患情况或者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的事项,并附必要的照片、音频、视频等证据材料。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第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接收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据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转办。

第十一条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对转办的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分级交办,交由下级部门受理开展核查处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举报受理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对某一特定类型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无差别举报,且无明确的证据材料的。

(三)已办结或者已受理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无新的有效证据的举报。

(四)生产经营单位正在整改或者已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

(五)正在组织调查或者已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核查属实的瞒报或者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核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举报事项核查不得影响被核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形成书面核查处理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延期情况。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核查处理报告。

核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等事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

举报人自收到反馈核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举报核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予以答复。对省级部门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省级举报核查部门重新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重点举报事项,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加强举报信息数据的分析应用,针对举报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和地区,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并深入查找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综合研判,精准施策,实现查处一个举报、解决一类问题、提升一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的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持续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功能,加强部门间系统对接,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贯通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体系。

第十八条  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行报告,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激发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积极性,提升从业人员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并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报告途径与方式,对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整改,核查属实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奖励支出。从业人员发现并向本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治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属于有关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对有功举报人的奖励决定,按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在安全监管执法、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等工作中聘请的专家或者其授意他人,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的举报。

(三)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或者其授意他人,对在履行安全生产评审、评价、验收、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的举报。

(四)承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其授意他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有关问题隐患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经核查属实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3000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奖励。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或者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一)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二)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三)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持有效的委托文书领取奖金。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举报人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两名及两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住宅小区或者街区、同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同一建筑空间内的同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可以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的单一举报事项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单一举报事项奖励金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功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以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金汇至指定的账户。

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举报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以危险方式收集有关举报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办理全过程管理,明确事项接收、转办交办、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奖励资金发放等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事项办理工作中须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敏感信息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九条  在举报事项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核查处理职责或者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泄露有关秘密或者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三)违规领取奖励资金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各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