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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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56K/202508-0003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
发布机构: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9 发布日期: 2025-08-29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56K/202508-0003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
发布机构: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9
发布日期: 2025-08-29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
发布时间:2025-08-29 10:10 信息来源: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填报单位: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填报时间:2025年8月

填报人:刘奇              联系电话:0558-5120716

单位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地址

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

张健

咨询、投诉电话

0558-5120716

门户网站名称和网址

加挂牌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体性质

R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否纳入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

R£(相关信息是否录入平台)

是否有派出机构

£ R

派出机构名称:(注:填写本单位全部派出机构的具体名称)

是否委托执法

R £

受委托组织名称: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

是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R £

相对集中的领域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处罚R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R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检查R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征收征用£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给付£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裁决£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年6月5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3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在建工程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4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6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7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一般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重点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