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5〕53号
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NEWNT93
投资人:赵守彬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王楼2号
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该加油站正在运行,2台柴油加油机(1台在用),2台汽油加油机(全部在用),2个柴油加油枪和4个汽油加油枪在用,经现场调阅该加油站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6月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配合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2025年6月13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显示,1#、2#、4#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和1#汽油加油机液阻的检测结果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数值,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该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加油站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赵守彬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5年6月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配合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6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显示,该加油站1#、2#、4#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和1#汽油加油机液阻的检测结果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数值”的事实。
证据3:2025年6月24日,我局对该加油站站长赵守彬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加油站认可了“2025年6月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配合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该加油站认可了“2024年6月13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显示,该加油站1#、2#、4#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和1#汽油加油机液阻的检测结果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数值”的事实。
证据4: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开展检查时提取、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2025年6月5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配合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
证据5: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原件1份,证明了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守彬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显示,1#、2#、4#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和1#汽油加油机液阻的检测结果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数值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50136111161C)的事实。
证据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实验室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校准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检测人员具备油气回收液阻、密闭性、气液检测资质、能力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加油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朝雷、崔文楷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5〕53号]告知你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申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5〕53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