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号)即时失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3日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
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注1:管理严重缺失是指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注2: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是指防传殉爆、自动控制、联动联控安全联锁、门机联锁等装置)。
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注:外部因素指民爆企业以外的、社会的、自然的等因素)。
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擅自添加未经技术鉴定的配方外原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