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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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376/202509-00016 组配分类: 亮点工作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03 发布日期: 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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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亮点工作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03
发布日期: 2025-09-03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3 15:00 信息来源: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鹿邑县XX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1日8时40分,接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交警三大队张集中队移交的案件,对王X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蒋成义、侯仁东(执法证号分别为34160156、34160255),向驾驶员王XX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询问,驾驶员王XX驾驶牵引车黄豫PR**56皖S2**0挂于2025年7月31日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装载沙子出发送货到亳州市谯城区亿方搅拌站。执法人员将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查该车为6轴车,精检重117.06吨,车货总限重49吨,超限量68.06吨,超限率138.89%,该车装载货物为沙子,可以解体,驾驶员王XX出示了牵引车黄豫PR**56皖S2**0挂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该车属于鹿邑县华东物流有限公司,该车满载货物为沙子。谯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队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王XX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二、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6日该车驾驶员王XX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驾驶员王XX承认上述事实。该公司及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百吨王”货车属于严重超载超限现象,不仅会直接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还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交通运输局严厉打击“百吨王”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