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亳州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安徽亳州芦庙110kV输变电工程跨北中心沟、陈治沟、芦引沟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所报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跨越北中心沟、陈治沟、芦引沟等河道,位于谯城区境内,具体位置及涉河工程主要设计参数、建设内容见下表。
拟建工程一览表
序号
|
跨越河流名称
|
杆(塔)位置(经纬度)
|
档距(m)
|
与河道管理
范围线关系(m)
|
导线至设计洪水位垂直距离(m)
|
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m)
|
基础
|
主河槽及岸坡杆(塔)数(基)
|
内/外
|
距离(m)
|
1
|
中心沟
|
T1(115°46'33.17",33°58'35.97")
T2(115°46'26.81",33°58'44.01")
|
297
|
外
|
T1-74.8
T2-117.3
|
25.15
|
37.63
|
灌注桩基础
|
|
2
|
陈治沟(第1次)
|
T6(115°46'16.39",33°59'27.79")
T7(115°46'13.47",33°59'36.06")
|
266
|
外
|
T6-98
T7-7.8
|
33.33
|
37.49
|
|
3
|
陈治沟(第2次)
|
T16(115°45'42.52",34°00'37.50")
T17(115°45'53.29",34°00'46.24")
|
386
|
外
|
T16-26.9
T17-207.9
|
20.53
|
38.00
|
|
4
|
芦引沟
|
T21(115°46'29.61",34°01'15.70")
T22(115°46'37.44",34°01'22.02")
|
279
|
外
|
T21-100.7
T22-108.2
|
17.92
|
37,59
|
|
二、原则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表)中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三、同意涉河施工安排,2025年10月开工,2026年11月完成,如有变动,及时按程序报备。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安排报送至我局。
四、线路涉及的其它河道(沟渠),杆塔基础边缘与河道(沟渠)上口线之间预留出后期河道治理的安全距离。
五、工程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许可的其它设施。汛期保证防汛道路安全畅通,对因工程建设及运行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的应予以原标准恢复或补偿。
六、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按行政区划由谯城区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八、该工程建设及运行若涉及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按规定征求并达成一致意见。
九、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十、后期如因水利规划与防洪要求发生变化,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十一、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如需延续有效期,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亳州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安徽亳州芦庙110kV输变电工程跨北中心沟、陈治沟、芦引沟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所报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跨越北中心沟、陈治沟、芦引沟等河道,位于谯城区境内,具体位置及涉河工程主要设计参数、建设内容见下表。
拟建工程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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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河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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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塔)位置(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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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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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道管理
范围线关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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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线至设计洪水位垂直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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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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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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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河槽及岸坡杆(塔)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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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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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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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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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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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15°46'33.17",33°58'35.97")
T2(115°46'26.81",33°58'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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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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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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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74.8
T2-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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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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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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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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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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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沟(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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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115°46'16.39",33°59'27.79")
T7(115°46'13.47",33°59'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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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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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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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98
T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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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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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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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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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沟(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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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6(115°45'42.52",34°00'37.50")
T17(115°45'53.29",34°0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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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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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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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6-26.9
T17-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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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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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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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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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引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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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1(115°46'29.61",34°01'15.70")
T22(115°46'37.44",34°0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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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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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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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1-100.7
T22-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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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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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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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则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表)中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三、同意涉河施工安排,2025年10月开工,2026年11月完成,如有变动,及时按程序报备。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安排报送至我局。
四、线路涉及的其它河道(沟渠),杆塔基础边缘与河道(沟渠)上口线之间预留出后期河道治理的安全距离。
五、工程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许可的其它设施。汛期保证防汛道路安全畅通,对因工程建设及运行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的应予以原标准恢复或补偿。
六、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按行政区划由谯城区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八、该工程建设及运行若涉及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按规定征求并达成一致意见。
九、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十、后期如因水利规划与防洪要求发生变化,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十一、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如需延续有效期,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