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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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508-0000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日期: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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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日期: 2025-08-1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8 15:5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公告发布的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对《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新的具体划分标准:一是省局拟处罚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二是合肥市局拟处罚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局拟处罚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二)规范了书面审理意见的送审程序。在《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后,增加“纸质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三)规范了退回补充调查的备案程序。在《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补充调查发生延长期限的,应在稽查局局长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明确了重新提请审理的期限。在《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审理委员会在退回补充调查前剩余的审理期限内继续审理。”

(五)明确列席会议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参会人员。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