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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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507-0002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7 发布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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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7
发布日期: 2025-07-17
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5-07-17 16:4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题描述: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管理中心等沿线设施占用耕地能否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优惠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中心等沿线设施不属于减税的公路线路范围,不能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优惠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