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复决字〔2025〕5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郑思远, 身份证号码:3604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汤陵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闵祥清 职务: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信未出具受案回执的行为,进而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出具受案回执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阶段性行为,该阶段性行为本身尚不具备终结性,并不独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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