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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321X/202507-00013 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0 发布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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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0
发布日期: 2025-07-10
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10 17:12 信息来源: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自2024年11月26日起,我省全面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新受理和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已发放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失效,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价服[2011)60号)同时废止。

二、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和《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亳发改价费〔2023〕49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前期物业公司中标的价格收取,即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商铺等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无需价格部门定价,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双方协议收取。

(一)物业收费项目。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项目分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二次供水增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移交供水公司的免收,由供水单位按相关文件收取)、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费。其中普通住宅(多层、高层)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次供水增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据实收取;非住宅以及别墅等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收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费等级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亳州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本小区实际确定服务等级,中标(协议)价格不得超出《亳州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对应等级价格,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