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已经建立的涉企收费清单基础上,建立政府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体。按照国家要求,省级和市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部门)均应按要求建立本部门目录清单。
二、涵盖范围。目录清单包括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时间要求。省级各部门6月底前完成清单建立,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市、县各部门目录清单,于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并通过相应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部门在制定目录清单前,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清理取消。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可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网站查询。
(二)目录清单建立之后,各部门要根据收费政策调整、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本部门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每年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
(三)市、县各部门目录清单的建立,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部署安排。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市级要加强对县级工作指导。
(四)2025年7月20日前,省政府各部门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部门目录清单建立情况(同时报送具体承办处室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每年12月20日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要向上述四部门报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重点任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同时报送本地区部门目录清单建立情况。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托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等机制,对各部门、各地目录清单建立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建立的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仍按原规定进行管理并动态调整。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价费处)闵中月,联系电话:0551-63609223,电子邮箱:scjgtkc@163.com; 省工信厅(运行局)陈国安,联系电话:0551-62871744;省财政厅(综合处)聂孝林,联系电话:0551-68150469;省市场监管局(价检局)郑淮龙,联系电话:0551-63356112。
附件:1.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
附件1
XXXX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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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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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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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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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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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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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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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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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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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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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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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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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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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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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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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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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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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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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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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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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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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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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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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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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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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
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1. 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 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 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 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 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填写收费项目对应提供的服务具体内容或涉及事项。
7. 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双方协商确定、参见 XX 政策文件。
8.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 政策依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 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税务等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请在备注栏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