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复决字〔2025〕174号
申请人:汤志续, 身份证号码:3708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建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自2021年6月全国 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730余次。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明显超出社会生活消费正常情形,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法律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又要规制不当行使乃至滥用权利的行为。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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