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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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505-00004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公告
名称: 关于谯市监撤决〔2025〕4号《撤销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文号: 谯市监撤决〔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6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505-00004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公告
名称: 关于谯市监撤决〔2025〕4号《撤销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文号: 谯市监撤决〔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6
关于谯市监撤决〔2025〕4号《撤销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6 09:07 信息来源: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市场主体

经查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向本局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相违背,取得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9日,本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亳州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对上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家市场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事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日。期间未收到上述相关企业及利害关系人的任何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2025年 3月 27日,本局依法通过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公告送达了谯市监撤告〔2025〕2号《撤销登记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诉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谯市监撤决20254撤销登记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师修杰     陈相芳  

联系电话:0558******73

附件:撤销虚假登记市场主体名单(4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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