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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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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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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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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范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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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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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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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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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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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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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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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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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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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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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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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缴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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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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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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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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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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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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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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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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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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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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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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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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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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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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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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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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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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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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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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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成交)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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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项目收
取履约保证金
的最高缴纳比
例不超过合同
金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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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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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由采购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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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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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3、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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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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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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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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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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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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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一)合同额在3 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存储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二)合同额在3 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三)工资保证金按照保证金存储有关规定,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行差异化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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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法》保证金存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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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 日后可,可以申请返还( 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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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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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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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丁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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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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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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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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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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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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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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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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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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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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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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