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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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4-00024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问: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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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问: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1
问: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5-04-11 17:07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监管结果:1.罚款;2.责任人员五年内行业禁入;3.移送单位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