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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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503-00039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公告
名称: 关于谯市监撤告〔2025〕2号《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谯市监撤告〔2025〕2号
发文日期: 2025-03-27 发布日期: 2025-03-27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503-00039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公告
名称: 关于谯市监撤告〔2025〕2号《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谯市监撤告〔2025〕2号
发文日期: 2025-03-27
发布日期: 2025-03-27
关于谯市监撤告〔2025〕2号《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7 08:54 信息来源: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家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家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向本局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相违背,取得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谯市监撤告〔2025〕2号《撤销登记告知书》,故本局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未来虫业农副产品经营中心等46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师修杰     陈相芳  

联系电话:0558-5516973

 

附件:拟撤销虚假登记名单(46家)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