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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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11-00009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企业 / 其他
名称: 【减税降费】纳税人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02 发布日期: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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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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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减税降费】纳税人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02
发布日期: 2024-11-02
【减税降费】纳税人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4-11-02 10:0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