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412-00062 组配分类: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412-00062
组配分类: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30 08:55 信息来源: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办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8日,我局接投诉称,当事人在“徽采云”平台店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核查立案

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入驻“徽采云”平台,店铺名: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营办公用品和桌椅文具。2022年12月2日,亳州市某小学通过“微采云”平台从当事人店铺采购了“逐鹿中原”方凳(“逐鹿中原”双柱学生方凳*850张,成交单价48元,),双方签订了“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发布了“亳州市某小学关于其他校园家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当事人在“徽采云”平台店铺发布上述两种商品时,在商品介绍规格参数关键属性标明“品牌 逐鹿中原”,普通属性标明“生产厂商 逐鹿中原”。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验收单、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其中在“品牌”、“商品名称”等栏目,多处标识了“逐鹿中原”字样。但事实是,当事人从淘宝上一家名为:ABC桌椅轩的商户购买方凳配件后,雇用工人组装完毕,交付给亳州市某小学,实际交付的上述商品上无任何标识,商品货值总额40800元。

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22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40421036840011),投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标签上带有“中华老字号”,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对涉及的产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2022年3月,当事人在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文东纸品包装厂定制了粮田国酒“国9”、“国20”、“国30”、“经典”四个系列的白酒包装箱、包装盒、包装瓶等,其中粮田国酒“国9”120箱、另包装瓶792个;粮田国酒“国20”50箱;粮田国酒“国30”170箱;粮田国酒“经典”80箱;2022年3月20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四个系列白酒中,粮田国酒“国9”白酒生产120箱,以50元/箱的价格售出40箱;粮田国酒“国20”生产50箱,以60元/箱的价格全部售出;粮田国酒“国30”生产60箱,以80元/箱的价格全部售出;粮田国酒“经典”生产80箱,以80元/箱的价格售出43箱;上述四个系列白酒的外部包装箱、包装盒、包装瓶均带有: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中华老字号名录查询”,在“中华老字号名录”上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四个系列白酒的货值金额共计20200元

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称当事人在商品标签上标注虚假供货商。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现场未发现同批次“蜂蜡”,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网络销售平台开设有店铺“某传统滋补专营店”,销售有商品蜂蜡,商品上的标签为当事人自己打印张贴,标注供货商为同仁堂(亳州)分公司,实际商品是从亳州市康美中药城购进的,当事人也未取得“同仁堂(亳州)”字号使用授权,容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自对外开始销售蜂蜡至案发期间,违法经营额400.32元。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