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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411-00093 组配分类: 政府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4年预算调整草案的报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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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4年预算调整草案的报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4年预算调整草案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2 16:14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10月28日在谯城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区财政局局长 王玉全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政府委托,向谯城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报告2024年区级预算调整草案,请予审议。

一、预算调整的原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我区需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新增政府债务等,预算总收支发生了变化,按规定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二、2024年预算调整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新增12亿元,其中: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6.1亿元、新增一般债券0.9亿元、调入资金5亿元。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新增12亿元,主要支出科目如下: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45亿元,主要用于信访维稳、谯城经开区建设和文明创建等方面的支出。

教育支出2.37亿元,主要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和学前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14亿元,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退役安置和残疾人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0.23亿元,主要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防治等方面的支出。

节能环保支出0.43亿元,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支出。

城乡社区支出0.7亿元,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乡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使用一般债券864万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支出。

农林水支出4.75亿元,主要用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防灾救灾、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环境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使用一般债券5126万元,用于区乡村振兴局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使用一般债券3000万元,用于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

交通运输支出1.62亿元,主要用于农村道路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0.47亿元,主要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0.2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一般债务。

3.调整后预算平衡情况。本次调整新增收入12亿元,调整后收入总额68.89亿元。本次调整支出11.74亿元,调整后支出预算为67.19亿元、加上解支出1.43亿元、债务还本支出0.27万元,支出总额为68.89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新增34.14亿元,其中:新增政府专项债券8.14亿元,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26亿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新增34.14亿元,主要支出科目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19.47亿元,主要用于征迁补偿、棚户区改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高标准农田等方面的支出。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支出0.92亿元,用于区住建局棚户区改造项目。

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7.22亿元,其中1.41亿元用于区水利局皖北地区群众喝上引调水亳州市谯城区“十四五”农村居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5.81亿元用于县乡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厂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

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01亿元,用于偿还到期专项债务。

3.调整后预算平衡情况。本次调整新增收入34.14亿元,调整后收入总额63.87亿元。本次调整新增支出27.61亿元,调整后支出预算为55.94亿元、加上解支出1.02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91亿元、调出资金5亿元,支出合计63.87亿元。

三、政府债务限额调整情况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提前批次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预通知》等文件,省财政厅下达我区2024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8.5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0.88亿元、专项债务7.67亿元。据此,2024年我区政府债务限额累计为188.3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45.39亿元、专项债务142.99亿元。

谢谢大家!

 

 

 

 

 

 

 

 

 

 

 

 

 

 

 

 

1.预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政府债务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市县(区)在省财政厅核定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 一般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下级政府标准财政需要额与财政支出额的差量以及各地区间在人口、资源、贫富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因素将其财政资金转作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助形式。一般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

4.专项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