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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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224/202411-00044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4-11-21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224/202411-00044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4-11-21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1 15:21 信息来源:谯城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福金

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建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行为,一次性向本机关递交2份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自2021年6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共提出投诉举报1721次,本次申请依然为同类型的举报投诉。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购物行为明显超过正常消费需要,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法律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又要规制不当行使乃至滥用权利的行为。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