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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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9-00019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日期: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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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日期: 2024-09-05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发布时间:2024-09-05 17:2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