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税务局 >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9-0001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日期: 2024-09-05
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9-0001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日期: 2024-09-05
【减税降费】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9-05 17:2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