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传达贯彻省、市、区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要求,与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的时间、方式等。
3.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故中的重大问题。
(二)局相关股室的职责
1.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督促指导东三楼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社保基金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东二楼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就业基金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居民保险中心和档案中心负责督促指导东四楼的档案存放等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院负责督促指导东五楼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农民工讨薪过激行为的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5.局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的信息沟通,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指导本局内设股室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下设联络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和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联络协调组由局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局办公室等人员组成,负责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接警报告,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主要领导;负责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快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抢险,并做好各组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和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资料档案。
2.现场处置组由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单位的对应业务分管领导、业务股室和指挥长指派人员等组成,负责快速组织应急人员和有关抢险物资,指挥抢险人员紧急施救、控制险情,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3.后勤和善后工作组由指挥长指定的局领导、财务室等人员组成。负责救援物资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事故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及区纪委派驻纪检领导等人员组成,负责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整个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局各股室,二级机构应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防,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各股室、二级机构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所管辖人社服务机构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2.各股室、二级机构办须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值班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建立
健全并落实突发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股室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人员保障
各股室、二级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在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突发事故预案的普及工作,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依靠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有效预防突发事故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
六、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应急预案启动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突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
(二)指挥和处置
1.应急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联络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和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2.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向区安委会申请支援,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三)信息报送
1.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区人社局,区人社局负责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人社部门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四)信息严格按照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信息。
七、后期处理
(一)应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调处理好突发事故的经济补偿,协调组织对突发事故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起草报告报当地政府。
(三)根据事件发现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