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华佗镇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华佗镇 > 出生登记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51U/202403-00061 组配分类: 出生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华佗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转载上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8 发布日期: 2024-03-08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51U/202403-00061
组配分类: 出生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华佗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转载上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8
发布日期: 2024-03-08
【转载上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8 15:18 信息来源:谯城区华佗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