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税务局 >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8-0000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2024-08-09
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8-0000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2024-08-09
【减税降费】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发布时间:2024-08-09 09:4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