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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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6-00027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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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减税降费】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2024-06-20
【减税降费】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4-06-20 10:1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