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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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24N/202505-0001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1 发布日期: 2025-05-21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24N/202505-0001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1
发布日期: 2025-05-21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1 09:53 信息来源: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