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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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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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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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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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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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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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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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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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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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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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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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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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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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演员的艺术表演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 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件;、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法人的一寸照片);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加强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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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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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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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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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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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文物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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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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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演出公司协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加强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演出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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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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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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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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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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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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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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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意向书;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设立中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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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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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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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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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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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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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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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意向书);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网吧门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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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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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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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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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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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文物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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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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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意向书);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网吧门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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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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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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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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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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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文物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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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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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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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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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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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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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文物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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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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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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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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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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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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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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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区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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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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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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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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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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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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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区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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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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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设立的单位或企业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的单位或企业的;
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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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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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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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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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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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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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时办理登记备案的;
2、未在法定时限登记备案,产生不良影响的;
3、对登记备案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在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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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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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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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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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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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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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时办理登记备案的;
2、未在法定时限登记备案,产生不良影响的;
3、对登记备案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在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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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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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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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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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区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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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材料,对其材料的完整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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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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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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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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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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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省体育局下放审批1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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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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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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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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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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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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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区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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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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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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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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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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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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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区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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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意向书、进货渠道证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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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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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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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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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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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域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域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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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经营场地证明或者租赁协议、设备器材、组织机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申请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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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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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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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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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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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2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区级广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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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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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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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序号请用许可事项清单参考清单中本单位相关事项的原序号。
2.“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应与《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完全一致。
3.“区级主管部门”参照《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省级主管部门修改。
4.“实施机关”要与《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格式一致,按实际办理审批的机关具体到部门(如区教育局)。
5.《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覆盖市县乡许可事项,本次填报应在省清单事项范围内。
6.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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