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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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599/202501-0028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谯城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信息公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3 发布日期: 2025-01-23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599/202501-0028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谯城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信息公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3
发布日期: 2025-01-23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谯城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3 15:31 信息来源: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