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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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1-00032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企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时,如何确定允许按月扣减的附加税费额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30 发布日期: 2024-01-30
索引号: 11341602MB1903260J/202401-00032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企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时,如何确定允许按月扣减的附加税费额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30
发布日期: 2024-01-30
企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时,如何确定允许按月扣减的附加税费额度?
发布时间:2024-01-30 17:0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