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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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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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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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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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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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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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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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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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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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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异议(2)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材料。
2、(受理)审查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阶段的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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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的;
5、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援助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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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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