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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224/202402-0000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谯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224/202402-0000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谯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2023年谯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分表
发布时间:2024-02-02 09:13 信息来源:谯城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律师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局党组对《律师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分管领导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3.决定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经股长审批后,报局党组审核,由分管领导签批、局长审批。

 

4.送达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律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0558-5522631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证据。

 

2.审核阶段责任: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审核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调查报告,报请研究决定。

 

3. 决定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组起草的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对调查组起草的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司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0558-5522631

3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对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 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召开听证会。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8-552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