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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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224/202402-0000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谯城区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224/202402-0000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谯城区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谯城区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01 15:29 信息来源:谯城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司法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律师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局党组对《律师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分管领导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3.决定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经股长审批后,报局党组审核,由分管领导签批、局长审批。

 

4.送达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律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0558-5522631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证据。

 

2.审核阶段责任: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审核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调查报告,报请研究决定。

 

3. 决定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组起草的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对调查组起草的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司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0558-5522631

3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对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 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召开听证会。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8-5522631

4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8-5522631

5

其他权利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0558-5522631

6

其他权利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异议(2)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材料。

2、(受理)审查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阶段的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的;

5、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援助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8-552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