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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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624675Q/202309-0006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名称: 【面向单位】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1 发布日期: 2023-09-11
索引号: 11341602MB1624675Q/202309-0006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名称: 【面向单位】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1
发布日期: 2023-09-11
【面向单位】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3-09-11 12:00 信息来源: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征求意见的函

 

各城乡居民征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区医保局起草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39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回复意见及征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发送至272353988qq.com。(联系人:张骞5100266)(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2023年9月11日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202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2023年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根据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教育 亳州市民政 亳州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转发省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39》(皖医保发〔2023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收缴期为202391(具体启动时间以缴费平台开通为准)20231231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可延长2024年2月 享受待遇时间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

(二)2023年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380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又在异地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在异地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我区不予再次报销。非我区户籍且不在我区居住、经商、务工等人员,不得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我的外来人员在我区参保的,需提供居住证或在我区工作的务工就业证明以防止重复参保。原则上参保缴费结束后,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新增(变更属性)或退出参保对象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缴费人群

1、具有谯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在我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谯城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我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未入学的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保;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子女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凭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其他特殊人群。对符合规定的职工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政府资助参保人群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由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负责提供认定人员名单。)

2、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办〔202211号)文件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区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具体为农村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已婚嫁、参军、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子女除外。由区卫健委负责提供认定人员名单。)

3、对低保对象,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政府给予定额资助。其中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320元/人,个人缴费60元;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300元/人,个人缴费80元;监测人口资助标准为190元/人,个人缴费190元。(由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认定人员名单。)

各单位对所提供认定人员名单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冒领资助、重复资助、遗漏资助。政府资助参保对象个人应缴费部分缴费后方可享受政府资助;分类资助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资助参保政策。区数据资源局牵头,卫健委、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资助人员信息沟通机制,认真开展信息比对,确保不重复资助。所有分类资助人员由相关部门20238底前认定名单提供给区医保局,对其身份属性进行标注,并进行网上锁定

待遇享受期内动态新增的未参保低收入人群(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如未参保,可特殊身份认定后进行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参保后即可享受待遇,不往前追溯享受。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按属地参保登记实行居住地户籍地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的,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全覆盖,杜绝重复参保。以乡镇街道户籍人口为基数,结合往年参保人数进行统计参保率,异地参保人员持有效证明计入已参保人数。

1.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不包含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人口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以及属于政府资助的学生除外。

    2.乡镇街道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收缴参保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各村(社区)要入户核实参保居民身份信息并逐户逐人进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项准确,确保参保居民自202411日起能够及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避免因参保信息错登、漏登让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引发信访案件。

(二)征缴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代收等方式,其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征收流程等做法原则上保持不变。

居民可注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微信、支付宝等自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到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网上办事代办点以及合作银行柜面、办税服务厅、通过税务代办系统申请办理缴费业务。居民在手机APP上自助缴费的,要截屏留存缴费信息。在代办点办理缴费的,应索要网上缴费凭证(缴费成功的订单)。各乡镇、街道设立的代办点应指导缴费人通过小程序缴纳或代办人员代收款后,及时代理缴纳,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政府资助人员的资助金由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预算按程序办理拨付。

  1. 退费相关规定

     (一)允许退费人员类型

    1.普通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保人制度内重 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或跨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申 请退回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 再受理退费申请。

    2.动态新增资助人群。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的资助人群如已缴费,可申请退回应由政府资助的费用;征缴期内已自行缴费,但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才认定的资助人群,不再退费。

    3.死亡人员。如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已死亡,可申请退费,同时在医保系统中停止参保关系。

    (二)退费流程

    普通参保群众、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参保可通过依申请方式向 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资助 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

    、征缴工作经费

    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效能考评和年度绩效考评,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应保尽保,参保率要达到96%以上。为了确保各乡镇、街道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参保及信息录入目标财政预算安排征缴宣传经费20万元用于印制宣传品及制作宣传视频等;按照0.5元/参保人口标准安排各乡镇、街道居民参保征缴及信息录入工作经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对在12月20日前完成征缴目标任务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乡镇、街道效能考核加1分;对12月25日前完成征缴目标任务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乡镇、街道效能考核加0.8分;对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目标任务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乡镇、街道效能考核加0.5分;未完成任务的年度效能考核不加分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政府对医保费征缴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谯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征缴工作组织领导,协调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征缴工作的表彰和奖惩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比照成立相应组织,要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税务局下辖的基层分局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征缴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城乡居民医保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要求,切实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1、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信息采集、核对及保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2、区税务局负责征缴平台的建设维护、参保资金的征收和汇缴入库工作。协调医保、财政、民政、残联、卫健、数据资源、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业务无缝对接,信息系统顺畅。

3、区财政局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建立与银行、医保、税务等部门对账机制,定期将入库保险费划转至财政专户;负责落实医保征缴工作经费、宣传经费及奖补经费。

4、区医保局负责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

5、区卫健委、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做好资助人群身份认定、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等工作,确保低收入人群全员参保。

6教育负责在校学生参保政策宣传,动员学生积极缴费参保;协调相关院校做好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

(三)加强宣传培训。区税务局、医保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发挥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宣传主阵地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栏、年画、宣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医保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要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对代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尤其做好年龄较大、不会使用网上缴费群众的参保代代缴工作。要重视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系统保障。税务、医保部门要在集中征缴期前,协调相关单位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的调试,确保“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微信、支付宝等征缴平台的正常运行。

(五)强化监督考核。逐级压实责任,强化督查通报,确保征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政府将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缴费之日起,对各乡镇、街道征缴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并进行三次评比。对第一次评比参保率低于60%且位列后三名的乡镇、街道作表态发言;第二次评比参保率低于80%且连续位列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第三次评比参保率低于96%且连续位列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并给予诫勉个月处理。征缴参保率信息录入误差率纳入对乡镇、街道和部门综合考评及效能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公示,凡发现因村干部收缴参保费用私吞、上缴不及时或信息上报错误等造成参保群众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后果由村干部承担,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村干部和乡镇分管领导责任。

 

附件:谯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

 

 

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附件:谯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

 长: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长)

 员:      政府办公室主任)

税务局局长)

财政局局长)

医疗保障局局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民政局长

卫健主任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

(区残联理事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区税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数据资源局各抽调1名熟悉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派驻办公室,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日常工作以及协调、联系、指导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