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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政协亳州市谯城区委员会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6 发布日期: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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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办理制度和总体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政协亳州市谯城区委员会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6
发布日期: 2023-12-06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政协亳州市谯城区委员会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6 09:54 信息来源: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提案审查的原则

    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坚持政协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确保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二、提案审查的程序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后,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

    三、提案审查的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提案者必须是区政协委员;政协界别、全体会议小组或委员界别组;参加区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

    (二)提案的内容。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格式。提案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会议小组或者委员界别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界别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不予立案的提案及处理

    (一)不予立案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4.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5.属于学术研讨的;

    6.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权益问题的;

    7.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8.指名举报的;

    9.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0.超越本区职权范围的;

    11.其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二)不立案提案的处理办法。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原则上采取转化成社情民意信息处理,并由提案委员会在审定后,通过电话、信函或面谈等方式告知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提案初审人和审定人审查提案时,要在了解掌握有关承办单位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建议报送承办单位的意见,为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提供方便。
      六、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和第四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2、大会秘书处提案和社情民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提案作出分析,确定初选方案。其中,涉及党委政府部门办理的重点提案,征求督查考核办意见;
  3、重点提案初选方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经主席会议审定的并由主席、副主席领衔协商督办的重点提案报请中共亳州委批转。
  4、全体会议结束后,平时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由提案委员会初选,提请提案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和主席审定后,也可以作为重点提案。
  5、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协商督办的重点提案,应根据主席、副主席的分工确定
    七、重点提案的交办
     区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协商督办的重点提案,涉及党委政府部门办理的经区政协领导批示后,由督查考核办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重点提案的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应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进行重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2、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予以正式答复。
  3、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5个月内办理并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督查考核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能超过6个月。

八、重点提案办理的答复
  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协商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领衔协商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意见。
  九、重点提案的督办
  督办工作采取组织视察调研、协商座谈、联合检查、重点走访等形式,邀请提案者参加。
  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协商督办的重点提案,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会同督查考核办进行督办。
  十、本细则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