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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24858947934/202309-0001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不予公开情形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日期: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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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不予公开情形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日期: 2023-09-30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不予公开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30 16:12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