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 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
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 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 《关于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 《关于贯 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87 号) 全文。 6.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
3〕250号)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