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华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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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51U/202401-00034 组配分类: 出生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华佗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5 发布日期: 2024-01-15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51U/202401-00034
组配分类: 出生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华佗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5
发布日期: 2024-01-15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发布时间:2024-01-15 17:08 信息来源:谯城区华佗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二十八条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核查〕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

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婴儿父母已补办结婚证,且结婚证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一致,可以不用提供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