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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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652X/202301-00076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其他权力分表(2022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06 发布日期: 2023-01-06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652X/202301-00076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其他权力分表(2022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06
发布日期: 2023-01-06
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其他权力分表(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3-01-06 15:37 信息来源:谯城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
权力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受理环节责任:审查备案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
3.备案环节责任:决定是否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在限定的工作期限内作出不予备案或准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的;
5.办理期间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
权力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1.受理环节责任:审查备案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
3.备案环节责任:决定是否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在限定的工作期限内作出不予备案或准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的;
5.办理期间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
权力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事纠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
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1.省政府令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3.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
4.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5.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 2018 〕 1 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事纠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
权力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二、负责本市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事纠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