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其中,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精神情况应在会议后的一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报送。
2.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其中,工作总结应在次年1月上旬前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
3.重点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按进度定期及时上报。
4.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同级财政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重大民生工程审计、救灾款物审计等项目的审计报告,在发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应及时抄送市审计局。
5.审计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及经验总结。
6.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要情况等。
(二)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
1.本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工作或开展慰问,以及重要指示情况。
2.审计机关发生或危及审计机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重要案件及处置情况。
3.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及处理情况。
4.重大失泄密事故及处置情况。
5.社会反响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及处置情况。
6.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县、区审计局局长人事变动情况。
8.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重要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按应急管理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特别重大、紧急事件,可用电话方式迅速直接报告,需要报送书面材料的应在限期内补报。
(二)报送至市审计局的报告或简报信息等,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