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观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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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0145/202501-00267 组配分类: 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谯城区观堂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转载上级】亳州市谯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摘要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0 发布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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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谯城区观堂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转载上级】亳州市谯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摘要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0
发布日期: 2025-01-10
【转载上级】亳州市谯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25-01-10 10:46 信息来源:谯城区观堂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保障对象

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谯城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低保。实施易地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由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前,由市政府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实施。低保标准调整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理流程: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乡镇(街道)平均消费水平的,不予获得低保;

(三)拥有谯城区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谯城区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一)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超过24倍月低保标准的;

(十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一辆或多辆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十四)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拥有一辆或多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十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计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十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的;

(十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年内不得获得低保;

(十八)享受离职村干部补贴的人员不能获得低保。